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
宿州航空学院 2021-09-24
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,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,维护教学、科研、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📅,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(以下简称“学校”)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。
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(包括外籍教师)👩🏼⚖️、学生(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)、教育教学辅助人员🙅🏿♀️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。
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,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,维护学校的教学、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🧛🏻♀️⚅。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,采取措施,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🧘🏼、法规、校规的活动💪🏻。
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🍸📡、政治权利👩🏽🔧、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,不依照法律,不得限制🧑🎤、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。
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,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、工作证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、证件。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、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,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🐴🙇♀️。
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📺,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,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,方可进入学校采访。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,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🧑🏻🦱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,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🕵🏿♂️,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。
第七条 外国人、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、业务活动,应当经过省、自治区🙍🏻、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,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,方可进入学校🧫。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、港澳台人员,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🏊🏻,方可进入学校。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、港澳台人员😐,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。
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、第六条、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🔣,应当遵守法律🤼♀️、法规、规章和学校的制度⏪,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,不得危害校园治安💺。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、第六条、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🥃,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,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。
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🕙,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🧑🏿🦰,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,并且进行留宿登记,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。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。违反前款规定的,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。
第十条 告示、通知♘✋🏻、启事、广告等🧑🏻🦼,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。散发宣传品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。对于张贴、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、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、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🧑🏿🦰、广播🕖、电视设施,设置者📼、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🥻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🍔、安装。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🧑🏻🦼、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🧜🏼♀️、电视设施👨🏻🔬,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,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、电视设施。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🫱🏽📍,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🧇、科研和生活秩序👩🏻🎤👩🏼🔬。 违反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三款规定的,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🙆🏽、安装或者停止活动👨,已经设置🐚、安装的💎,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🖤,或者责令设置者、安装者拆除。
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、讲演等公共活动🛤,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⇒,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、人数👨🏻🌾、时间🈷️、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💬。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。逾期未通知的,视为许可。集会、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💣👨🚒、规章🧚♂️,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,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,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。
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、报告等室内活动,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🗑,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、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。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🟤💁🏽。逾期未通知的🚹,视为许可。讲座、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,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,不得宣传封建迷信,不得进行宗教活动,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。
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🍱、科研🩶、生活和其他活动,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,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、科研、生活和其他活动。禁止师生员工赌博👋🏼、酗酒❤️、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。
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,应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的规定办理。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💠🥤,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📓,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🕜。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,接受学校的管理🥢,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。
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🥳、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,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👨🦽。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损害国家财产的✊🏻,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。
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。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。违反前款规定的,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。
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,经过劝告、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,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;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🗜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处理🫑。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,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🧑🏻🦯➡️,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。 对违反本规定,经劝告、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,由公安⬛️、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。
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。
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